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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魔蛙男 ミュージアム》(2016)|日

 

 

 

 

 

  「我是娛樂眾人的表演家兼藝術家。」

  「僕は人を楽しませる表現者とアーティストだ」

無雷影評

  期待了許久,絲毫不讓我失望。

  關於電影中對於裁判員制度的翻譯,我留到下面開一個單元解釋,會提到美國陪審團制度與日本新實施的裁判員制度的差異,好替所有對電影中的法律制度有問題的觀眾稍做解說。

  好的,進入正題,《惡魔蛙男》非常好看,對我來說是本週首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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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到下雨天便犯案的劇場型連續殺人犯蛙男,被稱為在雨中歡笑的男人,日文原劇名為ミュージアム,也就是Museum,沒錯,一件一件的殺人案與強詞奪理的刑罰,都是他處心積慮創造出的藝術品,也是他死刑博物館的陳列品之一。而小栗旬所飾演的刑警,則成為他相中最想合作創造生涯代表作的對象。

  作為漫畫改編,想必有不少人已經做好看我一陣痛罵的心理準備,但抱歉,《惡魔蛙男》我罵不下去,心滿意足。

  《惡魔蛙男》是一部十八禁驚悚電影,並有刑偵懸疑的元素在其中,日本媒體直呼將其稱為日版的《火線追緝令》也不為過。電影節奏緊張刺激,一齣一齣的刑罰戲碼接二連三上演,那XXX之刑將如何實體呈現,而呈現後又留下如何的「舞台效果」與後續推演,都成為電影中彈無虛發的班用五零機槍,不間斷地朝觀眾席轟隆隆掃射,一直到最後的關鍵高潮來臨,所謂的大咖演員對戲,真的得如《惡魔蛙男》這般才夠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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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不說,在推理元素中《惡魔蛙男》的著墨並不強烈,甚至有不少缺失與不完善地處理,諸如「第一發現者」、「案發時間」、「手法」甚至是幾處讓觀眾大感懷疑的懸疑線索,都很有可能導引出不錯的推理支線,但《惡魔蛙男》並沒有處理得當,又或者該說,非常大友啟史風格般地,一陣快刀斬亂麻帶著觀眾衝進驚悚鬼屋。

  是的,即便推理的元素沒有做到完善,但電影的節奏讓觀眾還來不及反應,甚至可以說就連劇情中的角色也來不及冷靜思考所有可行的線索,宛如一齣連換幕空白也不施捨的殘酷舞台劇,將高潮戲碼一斧一斧劈了又劈、劈了再劈,或許極力保持冷靜思考的觀眾們可以猜測大致的走向與線索,但即便我們心中猜出一套大概的答案,還來不及反應就迎來下一個轉折與表演,即便是較為冷感的回憶片段,也能緊咬著故事原本的韻味不出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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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然,這些都是漫畫本身的功勞。而當初在《秘密》讓我嫌得一無是處的編劇高橋泉,雖然在《惡魔蛙男》中也以心靈虐腳為主色,但有適當的發揮題材與背景設定,讓容易將劇本寫成同人誌的他安守本分不奇不怪又搭配劇情緊張刺激,就算推理層面來不及顧全,卻也共構一齣風味完善的色香味俱全(當然有其他編劇幫踩煞車也是原因之一)。

  這色香味俱全的戲碼,更在小栗旬與妻夫木聰發了狂的對戲中獲得完美的昇華,畢竟,一個人負責被化妝師虐、一個人負責給編劇家虐的戲碼,很難在這兩個傢伙身上看見。喔對了,小栗旬,你真的,是天生演大叔刑警的料,我想繼南韓神之阿茲西宋康昊後,就由你來擔當日本神之歐吉桑的名號,並與他一逐亞洲最強大叔的稱號吧!對啦!早就是大叔了啦!大叔才夠味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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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可惜,稍微可惜的,這部電影的級數雖然貴為限制級18+,但內容其實只到輔導15+左右的衝擊而已,也讓筆直朝著《火線追緝令》衝去的奔騰野馬,在超越對方車頭的前一瞬間油料耗盡,真的就差那麼一點,只要再把油門往下踩一點,日版《火線追緝令》就非本片莫屬。只要再讓劇本殘缺一點、“不滿足”一點,或許就能衝破極端的界線,達到突破高潮的崩壞。

  然而這樣的結局我很喜歡,最後收尾那一幕的意猶未盡,彷彿像一塊陳年的起司,一小點黴菌漸漸發酵擴散,留下後勁十足的映後驚悚。

  與日本的同步播映,再加上最近海外版圖的擴展,華納我最近真的越來越愛你了。喔除了跟DC有關的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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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0

 

裁判員制度VS陪審團制度(

  電影中出現的劇情是,蛙男挑上三年前少女標本謀殺案的陪審員為目標,展開一連串的刑罰殺人事件,然而大家都知道日本並沒有陪審團制度,那麼難道是劇情編纂出來,專門為故事而設的嗎?

  事實上這是字幕無法不為之的誤譯,無可避免,也難以取捨。原因在於,日本所實行的是2009年的「裁判員制度」,是一種接近於「陪審團制度」但稍有差別的新法。然而或許是片商與譯者考量台灣觀眾對於日本新法上路的陌生,翻譯成裁判員制度或許會比陪審團制度來得模糊,於是選擇了已在歐美影集常見的陪審團制度來當作裁判員的代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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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麼,這兩個制度差在哪呢?首先,要讓各位了解的是,日本的法治歷史的確曾執行過一段時期的陪審團制度,那是昭和3年至昭和18年間(西元1928 - 1943)的故事。接著因日本有死刑,所以常常會有民間觀感與精英階層法官觀感不同的爭論出現,諸如該死的不死或像是恐龍法官、正義未獲伸張、一命賠一命等等撻閥的聲浪層出不窮,於是1999年至2001年間舉辦了「裁判員制度」的審議會議,2004年確立法案,最終於2009年開始實施。

  首先,我們來看看兩者的共通點。

  一)由一般具有選舉權的選民中隨機抽選。

  二)依據個別案件組成,並於結案後解散。

  三)為公民義務,無適當理由不得拒絕參加。

  接著,來比較他們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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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團制度 裁判員制度
只判定罪行有無。(歐洲有某些國家,可以決定是否施以死刑或無期徒刑。) 不只判斷罪行有無,就連刑罰輕重以及是否緩刑皆可參與討論。
無論民事法庭或刑事法庭,皆有陪審團的設立。 唯地方裁判庭舉行之重大刑事案件的裁判庭執行,但排除可能加諸裁判員自身與家庭危害的暴力團夥事件。
刑事法庭中,只有當被告主張無罪時才有陪審團的參與。 即便被告人打從一開始就自首認罪,也依然有裁判員的參與。
評議過程法官不得干涉陪審團。 法官與裁判員一同參與討論。

評議結果(也就是有罪與否)需全員“一致通過”。

(參照《疑犯追蹤》S4Ep14)

包含法官在內的“多數決”。
基本為十二人。 依照開庭內容而定,一般來說以裁判員六名,包含法官三名的合議庭為主。若當被告認罪或不再對犯罪事實提出異議,則為四人裁判員搭配一名法官之合議庭。

目的在於保障被告人,可以獲得與自己同等社會階級民眾的觀點,避免法官生活背景之不同導致不公平的誇張判決。(如無戀愛經驗法官、富二代法官等等)

也就是說,被告人有權拒絕陪審團的判決,只接受法官的裁判。

再換句話說,陪審團容易流於被告人訴以苦衷的手段,並藉以對家庭背景加油添醋達到無罪判定的高可能性。

異曲同工,但出發點完全相反。裁判員制度的目的在於,將一般民眾的價值觀與看法導入裁判之中,並增加一般民眾對於法庭的理解與參與度。

換言之,避免不服判決的社會輿論產生,而被告人不得拒絕裁判員參與判決。

再換句話說,在定罪率極高的日本(近九成),重大刑事案件容易成為一般民眾的洩恨工具,並產生高機率的冤案死刑。

  以上,希望這些比較能幫助到各位,對於電影劇情有更貼切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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